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為加強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與定義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使用的進口鍋爐、壓力容器(以下簡稱“進口設備”)及其安全附件。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
二、監督管理原則
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督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國家對進口設備實行強制性監督檢驗制度,未經監督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設備,不得在中國境內銷售、安裝和使用。
三、準入與許可
- 境外鍋爐壓力容器制造企業(以下簡稱“境外制造單位”)必須取得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進口許可),方可向中國境內出口其許可范圍內的產品。
- 進口設備的設計、制造必須符合中國強制性安全技術規范(如《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四、進口報檢與監督檢查程序
- 訂貨合同簽訂前,進口單位或其代理人應提前向設備使用地或入境口岸的直屬海關(承擔特種設備檢驗職能)申請進行“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查”。
- 進口設備到貨后,進口單位應持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質量證明文件及境外制造單位許可證書復印件等資料,向所在地海關申報,并申請實施監督檢查。
- 海關所屬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或委托的具備資質的檢驗機構)按照中國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實施如下監督檢查:
- 設計文件審查;
- 制造過程監督檢查(可采取現場監造、視頻監查或文件審查等方式);
- 口岸或使用地開箱檢驗,核查產品銘牌、標志、外觀質量、隨機文件及安全附件;
- 必要時進行現場安全性能檢驗或試驗。
- 監督檢查合格的,由檢驗機構出具《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查證書》。此證書是辦理后續安裝告知、使用登記的必要文件。監督檢查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書》,進口單位須根據要求進行技術處理、退貨或銷毀。
五、安裝、使用與登記
- 進口設備的安裝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并在施工前向設備所在地的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安裝告知。
- 安裝過程必須經具備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使用單位應在設備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憑《監督檢查證書》、產品數據表、質量證明文件及安裝監督檢驗報告等,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領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六、法律責任
- 進口、銷售、使用未經許可、未經監督檢查或監督檢查不合格的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海關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責令改正、沒收非法產品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境外制造單位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將撤銷其制造許可,并依法追究責任。
七、附則
- 用于對外貿易、對外援助、國際租賃等特殊用途的進口設備,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 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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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5-16 16:31:34